1按香港法例第610條(下稱條例)要求,對機電安裝工程項目的設計作獨立審查、項目管理、測試和調試
條例來源http://www.beeo.emsd.gov.hk/en/mibec_beeo.html

該條例適用於任何 "新建建築物" (條例附表 1 中的訂明建築物,在2012年9月21日之後獲發法定施工許可以開展上蓋工程的"新建建築物")。發展商或業主應該確保 4 種主要的屋宇裝備裝置(冷氣裝置、照明設備裝置、電器裝置和升降機及自動扶手電梯裝置)符合 "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 (BEC)" 的設計標準。以下是條例附表 1需有 "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 的建築物(而在建築物内完成了的 "主要裝修工程" 後需有 "遵行規定表格"):



  • • 商業建築物
  • • 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並非作住宅或工業用途的部分
  • • 旅館
  • • 住宅建築物的公用地方
  • • 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作住宅或工業用途的部分的公用地方
  • • 工業建築物的公用地方
  • • 主要作教育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
  • • 主要作社區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包括社區會堂及社會服務中心),及作2個或多於2個上述地方而佔用的綜合用途建築物
  • • 主要作市政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包括街市、熟食中心、圖書館、文娛中心或文化中心及室內運動場),及作2個或多於2個上述地方而佔用的綜合用途建築物
  • • 主要作醫療及健康護理服務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包括醫院、診療所及康復中心)
  • • 由政府擁有的主要用作在執行政府的任何職能期間容納人的建築物
  • • 機場的客運大樓
  • • 鐵路車站


  • 我們就以上法例的訂明建築物向您提供顧問服務:

  • • 核證在新建建築物 "設計"階段中的 "首階段聲明"和核證在 "佔用准許"階段中的 "次階段聲明"
  • • 親身檢查在聲明範圍內的屋宇裝備裝置,核證文件和簽發聲明書
  • • 為業主,建築物個別單位負責人和屋宇裝備裝置維修保養服務負責人提供培訓,讓他們了解如何符合條例的要求
  • 1.2 對於條例附表
    1訂明建築物內的主要裝修工程(涵蓋總樓面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而範圍見於條例附表3 ),我們可以提供以下服務:

  • • 在決定裝修工程細節之前,通過現場檢查和對照條例的相關要求,識別合適和節能的屋宇裝備裝置的設計規定
  • • 親身檢查相關的屋宇裝備裝置、核證文件、發出 "遵行規定表格" 和向政府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
  • • 為建築物個別單位負責人和屋宇裝備裝置維修保養服務負責人提供培訓,讓他們了解如何符合條例的要求
  • 1.3 按照條例附表4,"需要能源審核的建築物" 為:

  • • 商業建築物
  • • 綜合用途建築物內作商業用途的部份

  • 根據建築物能源審核實務守則,"沒有獲發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的建築物" 必須根據以下的時間表(條例的附表5) 進行首次能源審核:

    就有關建築物發出佔用准許的日期   須進行首次能源審核的限期   首次能源審核



    1988年1月1日或之後   自條例第4 部生效日期起計的12 個月內   21/9/2013前



    1977年12月31日之後,但於1988年1月1日之前   自條例第4 部生效日期起計的24 個月內   21/9/2014前



    1969年12月31日之後,但於1978年1月1日之前   自條例第4 部生效日期起計的36 個月內   21/9/2015前



    1969年12月31日或之前   自條例第4 部生效日期起計的48 個月內   21/9/2016前

    商業建築物(包括綜合用途建築物內作商業用途的部份,如住宅樓宇之下的商場)的業主應該每十年為4種主要中央屋宇裝備裝置執行能源審核一次。我們可以為您進行審核。我們亦可以為建築物的業主,建築物個別單位負責人和屋宇裝備裝置維修保養服務負責人提供培訓,以讓他們了解如何符合條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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